在祛魅的时代,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已无法诉诸任何一种整全性的学说,而只能代之为全体公民所认同的公共理性.在通过公共理性来求得法律合法性的过程中,罗尔斯首先界分出具体法律规范与宪法两个层面的合法性问题,宪法的合法性是其合法性理论的核心.公共理性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的证明,一方面为其奠定了一整套实质性正义原则,同时也为其提供了程序性的指南.公共理性观念不仅在理论上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合法性作出证明,而且也为司法实践提出了具体的要求.公共理性的本质在于对人的平等价值的弘扬,正是对这一价值的坚守,才使得法律能够更具可接受性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