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摘要
罗尔斯论现代法律的合法性
Rawls' Legitimacy of Modern Law
  
DOI:10.3969/j.issn.1008-5092.2014.04.003
中文关键词: 罗尔斯  法律合法性  公共理性
英文关键词: 
基金项目: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,江苏省高校“青蓝工程”资助项目
作者单位
熊伟 盐城工学院社会科学部,江苏盐城224051
香港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,香港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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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摘要:
      在祛魅的时代,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已无法诉诸任何一种整全性的学说,而只能代之为全体公民所认同的公共理性.在通过公共理性来求得法律合法性的过程中,罗尔斯首先界分出具体法律规范与宪法两个层面的合法性问题,宪法的合法性是其合法性理论的核心.公共理性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的证明,一方面为其奠定了一整套实质性正义原则,同时也为其提供了程序性的指南.公共理性观念不仅在理论上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合法性作出证明,而且也为司法实践提出了具体的要求.公共理性的本质在于对人的平等价值的弘扬,正是对这一价值的坚守,才使得法律能够更具可接受性.
英文摘要:
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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